论罗马法的复兴

2024年4月28日 作者 admin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的 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古代罗马国家产 生于意大利半岛, 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 各国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成果, 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 心的城邦国家发展成地跨亚非欧的大帝国, 它的法 律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 最完备的 法律体系, 对后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时代的法律 都有很大影响。 罗马法作为“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 [ 1] 个世界性法律” , 经历了为时一千多年的漫长的历 史发展过程。

2. 1 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这一时期, 罗马的奴隶制进入鼎盛时期, 社会的 主要矛盾转变为奴隶与奴隶主, 被征服地区人民与 罗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随着罗马领土的不断扩大 和商业贸易的迅速发展, 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以 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矛盾日益尖 锐, 古老的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无法保护外邦人 的权益, 也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发展 的需要, 这样就产生了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 人, 以及外邦人和外邦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 即万 民法。 万民法与市民法相互补充, 于公元 3 世纪统一 起来。 2. 2 法学家促进法学的发展时期 随着罗马商业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社会经 济生活和财产关系也进一步复杂化, 出现了大量的 民事纠纷和许多新的民事法律问题。由于缺乏完备 的立法, 各个法学家的解答又不能形成一致, 罗马皇 帝奥古斯都专门指定了若干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 效力, 使罗马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重要法 律渊源。 这样, 无疑又进一步地丰富和推动了罗马法 的发展。

1. 1 “ 王政” 时期 这个时期罗马国家刚刚建立, 处于王政后期的 早期奴隶制时代, 当时的法律系为习惯法, 仅适用于 罗马市民, 是罗马最早的市民法。 1. 2 共和国时期 公元前 509 年, 罗马废除了王政, 进入共和国时 期, 罗马也从弹丸之地的城邦国家扩张成为横跨欧 亚非的强国。 与此相适应的, 法律也从不成文的习惯 法发展到了成文法。公元前 449 年颁布的《 十二表 法》 是这一发展的重要标志。 《 十二表法》 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它的产 生是平民与贵族经过长期斗争的产物, 它严格地维 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与统治秩序, 保护奴隶主贵族 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这部法典总结了 前一阶段的习惯法, 并且为罗马法以后的发展奠定

《 摩根尼安法典》 此后不久, 官方也开始主持法典编 。 纂活动,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 国法大全》 是罗马 法典编纂中最有成效和影响最为深远的。《 国法大 全》 查士丁尼法典》《 由《 、 法学阶梯》 《 、 学说汇纂》 和 《 新律》 四部分构成, 它完整地、 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 的精华, 这部法典对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 发展都有着无与伦比的影响, 恩格斯将其称为“ 第一 个世界性法律” 。 罗马法作为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 不仅 推进了中世纪欧洲各国法制的发展进程, 也对近代 以来的法律尤其是私法的发展具有卓越的贡献。恩 格斯说: “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 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 以致一切后来 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2] 罗马法 ” 开创了世界私法研究的新体系, 其立法结构、 立法原 则、 立法技术及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都极其深远。 恩格斯说“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 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 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正是由于罗马法中包含着 ” 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符合中世纪封建 社会各国的需要, 它既适应当时新兴市民等级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又符合与这一等级结成联盟 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 所以在中世纪, 当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了的时候, 详细拟定的罗马私 法便逐渐地趋于复兴。 罗马法复兴, 在西方法律史上 是指公元 12- 16 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 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 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

的变化, 可以说它只是罗马法复兴时期所建立起来 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化与系统化而已。从这个意义上 讲, 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欧洲各国罗马法的适用过程 是未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预演或前奏曲。

摘要: 罗马法由狭隘的 城邦习惯法、 市民法发展 为万民法, 成为第 一个具有世 界性质的 法律制度, 正是因 为其包含 着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符合了 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 需要, 即它既 适应了当时新兴市 民等级发展资 本主义经 济的要求, 又 符合与这一等级结 成联盟的君主 专制的中 央集权国家 的需要, 所以罗马 法在中世 纪中期随 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罗马法的复兴, 使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 程度的影响, 并使其法律 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关键词: 罗马法; 私法; 复兴 中图分类号: DF0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2006( 2006) 06- 0025- 03

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 试图从罗马法理学中提炼出 适合于所处时代需要的法律。评论法学派非常重视 社会的现实需要, 他们并不只停留在把《 国法大全》 视为普通法上, 而是将其引入到立法和司法活动中 去, 着重于解决各种法律体系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问题。这样, 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又有了新的突破。 而后的人文主义法学派继承了注释法学派和评 论法学派的传统, 使罗马法的影响又进一步深入扩 展。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复兴有着巨大的历史 贡献, 该学派批判地继承了前人所未竟的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他们 恢复了罗马法的全貌, 不仅对《 国法大全》 进行了历 史性 的考察, 而且对罗 马法残 篇, 如 《 奥多西 法 狄 典》 《 、巴西里亚法典》 等诸多文献进行了研究; 他们 提出了“ 回到罗马法原文” 的口号, 强调在弄清罗马 法文本含义的基础上将它们应用于现实生活; 并且 试图对真正罗马法的综合和归纳注入人文主义的精 髓, 建立一个具有科学性、 完整性、 系统性的法律体 系, 为适应欧洲各国的新型经济关系服务。直到 17 世纪, 人文主义法学派被自然法学派所继承和取代, 又进一步地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 确立提供了系统的理论依据。 罗马法的复兴更多地还体现在罗马 法的适用 上, 即各种罗马法学派对《 国法大全》 进行研究并将 其研究的成果推广到欧洲各国、 付诸司法实践的活 动。 11 世纪末 12 世纪初开始, 以意大利为发源地 从 的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 注释并 整理过的罗马法的原文版本《 国法大全》 通过各大学 的讲坛、 学术交流等方式移植到了欧洲各国。 随着罗 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适用的范围也不断地扩大, “ 因 为在罗马法中, 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 自觉地追求的东西, 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5] 这样, ”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罗马法又在欧洲各国重新扎根, 其复兴与发展成为了资产阶级法学的先奏。 恩格斯说“ 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 最完备形式”[ 6] 由于罗马的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 。 达, 罗马作为世界帝国政治统治的需要及其法治传 统的确立使得罗马法非常发达完善, 尤其是罗马的 私法极为发达。罗马法之所以在中世纪中期随着资 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趋于复兴, 成为欧洲法制的基 础, 原因就在于在中世纪的各种法律中, 罗马法最能 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首先, 罗马法本身是统一 的、 拥有世界霸权的帝国的法律, 它代表了相当高的 法律文化水平, 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其 次, 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关系极 为发达的基础之上的, 它是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 展的产物, 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

关系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所以, 在中世纪后期, 当西 欧各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来的时候, 为了调整 层出不穷的民事法律关系, 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就 立即得到了恢复并重新取得了威信。他们从罗马法 中找到了强大的助力, 获取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从而 推动了资产阶级国家法制统一的进程。 可以说, 在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中, 几乎所有的欧 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其法律制度也由 此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罗马法的复兴对于 近代以来法律的建设尤其是私法的统一和发展也提 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著名的《 法国民法典》 即是以 罗马法( 主要是《 法学阶梯》 为蓝本, 而这部法典对 ) 于维护和巩固法国乃至整个欧洲的资本主义的发展 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7、 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在欧洲各国 18 的法律制度中, 除了公法范围内的相关法律发生了 重大变化外, 其私法体系却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

后, 罗马法虽然失去了它作为国家主要法律渊源的 统治地位, 但其影响却从未中断。 1135 年, 在意大利 北部的亚马菲城发现了查士丁尼《 国法大全》 的原稿 抄本, 这一发现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们研究罗马法 的浓厚兴趣, 他们率先在波仑亚大学开展了对《 国法 大全》 的研究工作, 由此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 和第一个中心。 法学家们采用注释的方法研究罗马法, 他们以 经院哲学为理论基础, 在罗马法的典籍旁边或者行 间进行注释, 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 对法律的条文与 原则进行阐释, 因而得名“ 注释法学派”该学派最先 。 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 把《 国法大全》 作为维持 现存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去研究, 并作了初步探讨, 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到 14 世纪, 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为代表又 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 评论法学派” 。评论法学派与 注释法学派相对立, 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 它使罗马 法与城市法、 封建习惯法、 日尔曼习惯法和教会法的 26

3 世纪 以后, 罗 马进入晚 期帝国时 期, 这时 的 “ 法律” 被用来专指皇帝的敕令, 所以, 罗马的法典编 纂即始于法学家们私人编纂皇帝的敕令, 著名的有 公元 291 年的《 格利哥里安 法典》 公元 295 年的 和 25